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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主席令【2001】第049号)第十七条规定: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,持税务登记证件,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,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(国务院令第362号)第十七条规定:“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;发生变化的,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。”
请注意!对于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报告税务机关的行为,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,还将影响纳税信用评级。
1.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,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,持证件在银行或者别的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。
2.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是指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,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一项税务程序。
3.银税三方(委托)划缴协议是指纳税人、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三方之间签订的,委托银行代缴税款的一项协议。
登录电子税务局,依次点击【我要办税】-【综合信息报告】-【制度信息报告】-【存款账户账号报告】,进入功能菜单。
进入功能界面显示已采集的存款账户信息,可进行新增、变更、注销、签协议等操作。
跳转至新增账户界面后,填写银行账户信息,包括账号、开户日期、行政区域、银行行别、开户银行、账户性质以及是否为自选缴税账户,是否为一般退税账户,填写完后点击【提交】,“开户银行”栏可以输入关键字搜索。注意必须存在一个存款账户“首选缴税账户”选择“是”。
点击【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】可下载PDF格式表单留档;点击【立即办理银税三方(委托)划缴协议】后,可跳转至三方协议签订界面进行签署三方合同。
也可直接通过【我要办税】-【综合信息报告】-【制度信息报告】-【三方协议签订】,进行操作。
系统跳转至签署三方协议界面核实并填写相关信息后,勾选【我已阅知《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》详细内容。】,并点击【提交验证】,系统显示验证通过后您就可以实现从对公账户直接扣缴税费款啦!
1.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,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。
2.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;发生明显的变化的,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。
3.个体工商户若使用个人储蓄账户办理三方协议签订,提交后需要按照系统提示,打印纸质三方协议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业务。在银行办理完成后继续通过三方协议签订功能提交验证。
4.存款账户报告时注意,必须要有一个存款账户“首选缴税账户”选择“是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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